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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平潭商会章程(草案)
北京平潭商会秘书处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:北京平潭商会(英文译名:The Beijing Association of Pingtan Business)。
第二条 本会系民间商会,以在北京市及其周边地区常住或长住,从事商业活动的平潭籍公民为主体,团结平潭籍在京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成立宗旨:增进平潭在京经商乡亲的内外交流,架设在京乡亲进行商业合作的桥梁,实现平潭在京商业的资源共享,搞活平潭在京商业的资本,努力将北京平潭企业做大、做强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项规定。
第五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走民主自律、自我发展、自成实体的道路,把商会建成有平潭特色的民间团体。
第二章 商会任务
第六条 了解平潭在京经商乡亲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。
第七条 定期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,加强团结,增进友谊,交流经验,实现优势互补,促进合作与发展,树立平潭在京经商乡亲在北京的良好形象;定期组织外地考察活动,学习经验,开阔视野,转变观念,为在京经商乡亲业务拓展提供借鉴。
第八条 借助平潭县在京人员联谊会已有的宣传媒体——《乡情汇编》、联谊会网页(www.bjpingtan.org),介绍世界各地平潭乡亲经商的成功经验。刊登在京经商乡亲的商业信息。
第九条 组织京岚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京经商乡亲的生产、经营活动,介绍成功经验,扩大影响。
第十条 开展平潭与北京的横向经济协作,争取联络海内外平潭籍企业、个人来京投资。
第十一条 在适当时候,由商会牵头,以会员为股东,成立以平潭或海坛命名的经济实体,执行商会投资决策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会均为个体会员,入会、退会自愿。
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 在北京或周边地区(天津、保定、石家庄等)经商的平潭乡亲。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、退会的程序是:具备条件的个体加入本会,应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,并在会员大会上公布;会员自愿退会,应提出申请,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(一) 会员权利
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、表决权、建议权和批评权;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;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;优先取得本会编发的有关刊物和信息资料;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。
(二) 会员义务
遵守本会章程;执行本会决议;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;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;积极参与本会举办各项活动;按时缴纳会费;向本会反映情况、提供有关资料信息;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主要职责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 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;
(四) 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 通过重要决议;
(六) 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;
(七) 其他注意事项: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方为有效会议,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。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,如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,由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:
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全体商会会员负责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一人,理事若干人,会长可以连选连任。
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四) 提出下届理事会会长的候选人;
(五)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,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凡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遇特殊情况可召开通讯会议。
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在北京平潭乡亲中享有一定的声望;
(二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或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权利:
(一) 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 主持副会长负责的商会工作;
(三) 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所行使的权利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;
(四) 承办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
监事会由若干人组成,由会员大会聘请在京工作非商会会员的平潭乡亲出任监事会成员,其主要的职责:
(一) 选举产生监事长;
(二) 出席理事会;
(三)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(四)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五)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六) 对本会的日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七)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。
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
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,所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员交纳的会费;
(二)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;
(三) 利息;
(四) 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经费支出范围:
(一) 办公费(含办公用品购置费、文印费、书报费、邮电费、电话费和商会资料补助费等);
(二) 差旅费;
(三) 办公场地租赁、水电费;
(四)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;
(五) 会务费(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商会常设机构工作会议,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);
(六) 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;
(七)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;
(八) 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费交纳时间由参会时一次性交清,会费的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明确规定。
第二十八条 经费的管理
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帐户,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;经费开支实行会长“一支笔”审批制;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,建立健全财会制度,编制年度经费预算、决算;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、监事会的审计和监督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和监事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由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。
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
第三十三条 变更程序:本会章程、名称、会长、监事会监事长等重大变更,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。
第三十四条 终止程序:
(一)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(二)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,确定善后工作人选,成立清算组织,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做好善后处理工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(三) 本会终止后剩余资产在原监事会的监督下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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